乐山市个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导语 对违规个人采取批评教育,将其违规行为报送其工作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内全额退回资金等措施,详见正文。

  认定应当纳入违规行为管理的,公积金中心将在业务系统中进行标记,同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对纳入违规行为管理的个人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惩戒监督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将其违规行为报送其工作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职工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三)责令其限期内全额退回提取或贷款资金;

  (四)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死亡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在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主动全额退回提取或贷款资金的,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死亡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五)当事人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行为未遂的,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六)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违规行为登记记录一并转移;

  (七)当事人未在限期内全额退回提取或贷款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可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

  (八) 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票据、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公积金中心予以惩戒的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 被其他有关单位纳入失信行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违规行为管理,按本办法的惩戒措施实施一种或数种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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