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公租房申请人什么情况下将面临罚款?
导语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乐山公租房申请和租住有哪些注意事项?详见正文。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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