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导语 乐山市沙湾区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具有沙湾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沙湾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满3年,详见正文。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简称“低收入家庭”)。 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沙湾区城镇户籍且在沙湾区实际居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简称“中等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沙湾区城镇户籍且在沙湾区实际居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三)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简称“农民工家庭”)。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非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户籍不在沙湾区的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四)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简称“外来务工家庭”)。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在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经区政府同意后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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