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所需条件

导语 乐山市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需要满足家庭成员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具体条件详见正文。

  所需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 6平方米。

  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点此下载

  (二)社区(村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中区住建局;

  (四)市中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中区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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