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最新物业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导语 乐山市最新物业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明确了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详见正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1、明确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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